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9809号之一
原告:重庆东阳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幸福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2382718P。
法定代表人:余泽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陈新路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410923T。
法定代表人:曹兴贵,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水。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阳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东阳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40元,由原告重庆东阳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元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