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760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露露,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街道陈新路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410923T。 法定代表人:**高。 第三人:重庆远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号附1号正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889430841。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系重庆远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远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4141102.87元;2.判令被告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6日,被告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重庆远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协信星澜汇二期S13-1/01地块,施工范围为星澜汇二期4#地块红线范围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建筑、地上住宅、物业用房等各种业态的施工(具体以竣工图为准)。合同签订后,被告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转包给原告***。2015年9月30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10月23日,被告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重庆远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结算造价协议》,确认案涉工程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197195.375元,质保金3%为5915861.25元,其中第一批次2017年6月30日到期,金额1774758.38元,第二批次2020年6月30日到期,金额4141102.87元。截至本案诉讼之日,被告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案涉工程质保金4141102.87元。 经查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受理了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重庆远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重庆远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之后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及强制清算衍生诉讼案件管辖的通知》(渝高法〔2021〕96号)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企业住所地位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衍生诉讼案件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应当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292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欧 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