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0128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沙坪坝区***镇陈新路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410923T。
法定代表人:**高。
第三人:重庆远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渝中区新华路4号附1号正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8894308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9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10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0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 判 员 钟 婧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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