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5破申351号
申请人: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重庆壹法仟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某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1994年9月28日,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158万元,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3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该资金占用损失以尚未货款823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资格合法有效。被申请人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工商注册登记机构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对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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