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5429号
申请人:安徽酒怪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亳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54891639Q。
法定代表人:司玉飞,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市森源园林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381号商旅大厦1005、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62449349J。
法定代表人:陈建凯,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酒怪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苏州市森源园林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酒怪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银行账户及存款300万元,保全金额为720万元。申请人以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2019)亳康诉保函字第072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酒怪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银行账户及存款3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酒怪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