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森源园林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9372苏州市森源园林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民终93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森源园林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81号商旅大厦1005、10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恩平、丁师伟,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伟业大厦8层830室。
诉讼代表人:李卫珍,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洁,江苏金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美娟,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市森源园林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161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森源园林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市森源园林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市森源园林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750元,减半收取为40375元,由上诉人苏州市森源园林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曾雪蓉
审判员  黄文杰
审判员  郑 雄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