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森源园林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森源园林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602民初542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酒怪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亳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54891639Q。
法定代表人:司玉飞,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市森源园林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商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62449349J。
法定代表人:陈建凯,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皖1602明处5429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的财产、银行账户及存款300万元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撤回起诉。申请人安徽酒怪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酒怪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森源园林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银行账户及存款300万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李彩霞
人民陪审员  陈红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