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财保36号
申请人:昆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锦溪镇锦周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4152135M。
法定代表人:王林福。
被申请人:***,汉族,1956年12月2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申请人: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高科园模具区模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4400907G。
法定代表人:林振兴。
申请人昆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因债务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2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保险公司保函作为诉前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2020000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霆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