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天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78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昆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4152135M,住所地昆山市锦溪镇锦周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林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83民初10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2792.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