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73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昆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周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林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苏柏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明,江苏柏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再审申请人昆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5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昆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昆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亚林
审 判 员 何永宏
审 判 员 鲍颖焱
法官助理 杨红旗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晶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