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民初2203号
原告:昆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4152135M,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周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昆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