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太商初字第0300号
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66元,减半收取113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3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冰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