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9113号之一
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通港东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2808217N。
法定代表人:王学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秋健,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荟,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软件园(西区)团结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138142917X。
法定代表人:韩立保。
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94元,减半收取计5747元,保全费4367元,合计10114元,由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旖雯
二○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思嘉
书记员周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