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911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通港东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2808217N。
法定代表人:王学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秋健,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荟,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软件园(西区)团结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138142917X。
法定代表人:韩立保。
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9113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9492.27元的财产。申请人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旖雯
二○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思嘉
书记员周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