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8号
申请人: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通港东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2808217N。
法定代表人:王学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常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088325.11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7088325.11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财产(具体见执行通知书)。
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7088325.1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迪
书记员方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