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9113号
申请人: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通港东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2808217N。
法定代表人:王学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秋健,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荟,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软件园(西区)团结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138142917X。
法定代表人:韩立保。
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9492.27元的财产,并已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9492.2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旖雯
二○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思嘉
书记员周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