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4352号之一
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通港东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佳雯,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治国,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香山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虎雄,执行董事。
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1元、保全费2876元,合计7007元,由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建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