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昆山郡越建材有限公司、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9817号
原告:昆山郡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太仓塘南、顺陈路东侧8号港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312850711。
法定代表人:徐金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通港东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2808217N。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郡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郡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22元,减半收取6911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莺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思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