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执1057号
申请执行人: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老闸绿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2808217N。
法定代表人:王学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虞洁松,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6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85民初53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认结欠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货款78000元、律师费15000元、诉讼费2451元,并支付原告损失10000元,合计105451元,上述款项由两被告在2020年11月3日前支付10000元,在2021年2月11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45451元在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如两被告逾期支付,则须另行赔付原告损失40000元。案件受理费1638元,保全费1300元,合计2938元,由***、***负担。因***、***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35451元。
执行案件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2021年3月26日-2021年8月3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另本院已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拍卖得款51500元,扣除辅拍费600元、执行费1932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48968元。除上述财产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查询其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公积金情况等,反馈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8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35451元,执行到位4896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85民初5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云超
审判员 罗红星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