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执1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通港东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2808217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磨头居委会十五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96701891N。 法定代表人:***。 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85民初4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415403元;二、被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逾期未付货款2415403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95倍,从2021年3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律师费94600元、保全担保费5300元;案件受理费28052元,减半收取计1402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026元,由被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11801.82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5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情况:2022年5月20日、2022年9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得无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委托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找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有债权,该案外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的债权,并要求其清算完毕后将被执行人冻结金额范围内的被执行人债款支付至本院账户。 5、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6、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还涉多个未能执行完毕的案件,且涉案金额较大。 2022年10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711801.82元及利息,执行费29518元(未缴纳),尚未执行到位2711801.82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已冻结但未清算完毕的第三人到期债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5民初4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钱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