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静园环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静园环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句执字第003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静园环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杜家山西104国道北侧1166KM牌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花,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静园环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商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樊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