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京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京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22民初1929号之二
申请人:**,男,生于1976年8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刚,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梅,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京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城边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山县朗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四川京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8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84元,减半收取计2442元。
审判长朱秋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屠丹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秦菲
书记员罗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