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02民初319号
申请人江苏北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XXX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XX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朵花
书记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