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北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81民初203号之一
原告: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西楼村333省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北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641849700,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南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北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6元,减半收取30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028元,由原告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何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常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