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北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苏新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北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苏新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8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海民诉保字第0137号
申请人江苏北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南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泰州市海陵区苏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苏新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
申请人江苏北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市苏新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平顶山市苏新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平顶山市苏新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