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天晟混凝土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295号
申请人:江苏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西城贸易大厦六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柳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潇,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周棚村。
法定代表人:曹文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存放于铜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2执3376号案件中的案款124.47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存放于铜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2执3376号中的案款124.47万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洪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