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双丰建筑支架有限公司与江苏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1民初4299号之二

原告:徐州双丰建筑支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经济开发区前进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江苏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江苏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西城商贸大厦六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徐州双丰建筑支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徐州双丰建筑支架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双丰建筑支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双丰建筑支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4960元,财产保全费3580元,合计8540元,由原告徐州双丰建筑支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 文

人民陪审员  阚久云

人民陪审员  管 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