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1民初4299号之二
原告:徐州双丰建筑支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经济开发区前进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江苏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江苏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西城商贸大厦六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徐州双丰建筑支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徐州双丰建筑支架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双丰建筑支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双丰建筑支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4960元,财产保全费3580元,合计8540元,由原告徐州双丰建筑支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 文
人民陪审员 阚久云
人民陪审员 管 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