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6782号
原告:江苏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西城商贸大厦六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