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永安拆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广旭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4民初639号
原告:***,男,195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南通广旭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海门工业园区震蒙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启东市永安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14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广旭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启东市永安拆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3日以被告已经赔偿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