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启开民初字00151号
原告启东市永安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1489号。
负责人***,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启东市永安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安公司诉称,2014年1月,原、被告经协商,原告将恒大威尼斯水城绿化工程中吊车施工工程发包给被告承包。合同约定,施工中的安全由被告负责。后被告安排吊车及司机进行施工。同年8月3日早晨,个体运输户***装运树木到威尼斯会议中心北侧施工地段时,被告的吊车司机在吊装树木过程中,吊带突然断裂,树木落下致***头部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由上级部门根据案情调解处理,由原告先行垫付了***家属各项损失130万元,原告已履行了该赔偿义务。原告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吊车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承包吊装施工人,理应负责施工中的安全,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已垫付了该款,故要求被告支付该赔偿垫付款13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系事实,因其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了牌照为苏F×××××号肇事吊车的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故法院判令由其承担责任后,其可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原、被告经协商,原告永安公司将恒大威尼斯水城绿化工程中吊车施工工程发包给被告***承包,并签订《吊车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施工中的安全由被告负责。后被告谢建兴安排吊车及司机进行施工。同年8月3日早晨,个体运输户***装运树木到威尼斯会议中心北侧施工地段时,被告的吊车司机***在吊装树木过程中,吊带突然断裂,树木落下致***头部受伤,后刘汉平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圆陀角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处理,由原告先行赔付了***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0万元。
另查明,本起事故苏F×××××号肇事起重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被保险人为***。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施工合同、调解协议书、保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吊车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因被告谢建兴所有的起重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永安公司已为被告垫付了赔偿款,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由被告***给付原告永安公司的垫付款,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建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启东市永安拆房工程有限公司垫付赔款130万元。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8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5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84×××01)。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