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四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安市大四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佳景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民终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任敬乾,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大四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佳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晋,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与上诉人淮安市大四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连云港佳景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0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任敬乾、上诉人淮安市大四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连云港佳景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04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与上诉人淮安市大四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胡丹
审判员周兴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祝蔷薇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