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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涟水县保滩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涟行初字第00086-1号
原告尹萍(*****),女,1975年6月4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涟水县。
委托代理人蒯丛林,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淮安市清河区。(系****)
委托代理人***,江苏写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保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该镇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淮安市大四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萍诉被告涟水县保滩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淮安市大四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本案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云
审判员周建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