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赣民初字第0452号
原告:***,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佳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梁庄社区时代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大四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与东大街交汇处三幢三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男,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男,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佳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景置业公司)、被告淮安大四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四通商贸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佳景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四通商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0000元(具体以评估为准),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13日上午9时,被告对赣榆县消防大队的办公楼进行拆除,在拆除过程中,由于没有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将拆除的墙体整体推到,产生的强烈冲击波和墙体倒下的震力,将原告所有的房屋墙体震裂,已影响到房屋的安全,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赔偿损失,但被告没有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佳景置业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佳景置业公司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大四通商贸公司施工,被告佳景置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大四通商贸公司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操作,拆除不会对原告的房屋产生影响,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大四通商贸公司辩称,被告的拆除方案在质监局有备案,是按操作规范进行拆除的,对原告房屋不可能产生影响,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佳景置业公司在对原赣榆县消防大队旧址进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将原消防大队旧办公楼的拆除工程发包给被告大四通商贸公司进行拆除。被告大四通商贸公司在拆除消防大队办公楼过程中,与消防大队一路之隔的原告***的房屋楼层面、平房顶面出现裂缝,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申请对其房屋出现的裂缝与被告拆除原消防大队旧办公楼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予以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安厦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机关以被告进行房屋拆除施工距今近两年,无法对原告房屋产生的损坏进行原因认定,不予鉴定。后原告申请对楼房存在的裂缝的修复方案予以鉴定,鉴定机关给予鉴定,原告因此支付鉴定费10000元。后原告又重新申请对前述的因果关系鉴定,本院又委托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现场指认的阁楼层面板的裂缝成因及与被告施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原消防旧址项目拆除施工与原告***宅所测板裂缝的产生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0元。后原告提出该鉴定没有对其平房及一层房屋墙体出现的裂缝进行鉴定,2015年12月9日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再次作出鉴定,鉴定认定,原告房屋出现以下5种裂缝1、墙体粉刷层裂缝;2、屋面板板底粉刷层裂缝;3、墙体洞口应力集中处裂缝;4、两种材料之间的裂缝;5、混凝土板底裂缝,原消防队旧址项目拆除工程对上述1、2、4类裂缝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对3类裂缝的产生和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对5类裂缝无影响。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0元。之后,本院又委托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存在的1、2、3、4类裂缝的修复方案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相应的修复方案。原告支付鉴定费5000元,后双方对修复费用不能协商一致,本院委托江苏鼎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针对修复方案对修复费用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原告房屋1、2、3、4类裂缝修复工程造价为8663.56元,原告支付鉴定费4000元。
另查明,被告大四通商贸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机械配件、建筑材料销售;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安装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化工设备拆除等。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大四通商贸公司承包被告佳景置业公司楼房拆除工程,在拆除××大队旧址大楼过程中,致原告平房及一层房屋墙体出现的裂缝,经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鉴定,原告房屋出现以下4种裂缝1、墙体粉刷层裂缝;2、屋面板板底粉刷层裂缝;3、墙体洞口应力集中处裂缝;4、两种材料之间的裂缝,原消防队旧址项目拆除工程对上述1、2、4类裂缝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对3类裂缝的产生和发展有一定的影响,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大四通商贸公司应对原告房屋上述四项裂缝修补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上述裂缝与原消防队旧址项目拆除工程有一定影响,并非造成上述裂缝的全部原因,以被告大四通商贸公司赔偿原告上述裂缝修补费用的80%为宜,经江苏鼎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原告房屋上述四项裂缝修补费用8663.56元,被告大四通商贸公司根据承担责任比例,应赔偿原告的损失8663.56×80%=6930.85元;对于原告支付的鉴定费用,因原告平房及一层房屋墙体出现4种裂缝与被告大四通拆除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相关鉴定费用共计29000元应由被告大四通商贸公司承担;对原告现场指认的阁楼层面板存在的裂缝经鉴定与被告大四通商贸公司拆迁工程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对阁楼裂缝原因鉴定支付的鉴定费20000元,应由原告承担。被告佳景置业公司将消防大队旧址拆除工程发包给有爆破与拆除工程施工资质的被告大四通商贸公司施工,其对原告房屋因拆除出现的裂缝没有过错,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佳景置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市大四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用6930.85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连云港佳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淮安市大四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淮安市大四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40元,鉴定费49000元由原告负担20000元,被告淮安市大四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9000(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淮安市大四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赣榆区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赣榆区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3207210101201000106961。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董自然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 佳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