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22民初1711号
原告: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扬子江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龙,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野,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女,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王维海,男,199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维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宇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