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615154040,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龙,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与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泰劳人仲案字〔2021〕第8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48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剑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田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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