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919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金阳,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68791963,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冒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宏卫、张建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615154040,住所地泰州市扬子江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祥,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82712917Y,住所地泰州市中国医药城海陵南路西侧、规划路北侧(商务一号楼)四楼413室东半侧。
法定代表人:张由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少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焦安新,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焦安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当庭撤回对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文娟
人民陪审员  马晓祥
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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