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多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多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4民初5139号
原告:南京多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21号友谊商务大厦409室。
法定代表人:罗冬林,董事长。
被告:南京中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菲尼克斯路70号总部基地8-406。
法定代表人:李胜明,总经理。
原告南京多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多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多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70元,由原告南京多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  陆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