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泰春电子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泰春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汇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4民初1495号
原告:南京泰春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10420-1,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陈烈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骏,江苏兢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汇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339367178A,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俞海华。
原告南京泰春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汇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南京泰春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泰春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祝怡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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