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宇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宇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宇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62119307P,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栖霞区甘家巷)。
法定代表人:吴先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宇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3民初6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30315.64元以及执行费1855元。
二、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 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海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