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仪征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志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81民初1230号
原告:仪征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集镇中心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道禹。
委托代理人:刘承涛,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志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1号3M06室。
法定代表人:许宝玉。
原告仪征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志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仪征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仪征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仪征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志宏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