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仪征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久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81财保43号
申请人:仪征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集镇中心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道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兴云,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兴文,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久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财政所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书荣。
申请人仪征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久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久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仪征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人仪征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对被申请人江苏久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仪征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家平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包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