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1048号
原告:仪征市浩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月塘镇谢集街道。
法定代表人:窦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恒,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集镇中心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道禹。
原告仪征市浩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仪征市浩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仪征市浩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晓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任 嵘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