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与廊坊通海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84执1229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廊坊通海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廊坊市大城县新城区。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廊坊通海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廊坊通海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廊坊通海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18)苏1084民初66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廊坊通海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廊坊通海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6792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廊坊通海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