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4635号
申请人: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纬十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61545259G。
法定代表人:夏永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银春,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生,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艺国际置地(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西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7822877U。
法定代表人:万杜兴。
原告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海艺国际置地(太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海艺国际置地(太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5万元的财产,并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海艺国际置地(太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 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许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