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3556号之一
原告: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纬十九路。
法定代表人:夏永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银春,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君,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台中南锦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迎宾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周平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台中南锦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彬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崔明萍
书 记 员 孔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