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2316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夏永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大丰市人,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大丰市人,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大丰市人,住江苏省大丰市。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苏1084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645707.16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兆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邱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