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774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4774号
原告: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
被告:***,男,1987年5月2日生,汉族,安庆市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减、缓、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