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执90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的(2022)苏0981民初3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25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