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市方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执314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61545259G,住所地高邮市湖西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市方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MA220GED1Y,地址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方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23民初5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扬州市方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扬州市方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亦认可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该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22)苏1023执314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冯 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沈 杨 书 记 员 张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