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恒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恒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甬鄞东民初字第138号
原告:宁波恒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明。
委托代理人:费震宇、王浙海。
被告:**干。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恒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恒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恒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毛冠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范 津